澳门社会服务界别法人提交2014年度总结报告

29.09.2015  16:05
  澳门社会工作委员会通知,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已获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九月最後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30日),将2014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社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送交地点:西坟马路六号社会工作局总部 / 澳门殷皇子大马路澳门广场十六楼)。     而按照该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将可能导致法人选民登记效力被中止或被注销(详情可参阅《选民登记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     此外,年度总结报告的格式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可浏览社会工作局网页www.ias.gov.mo社会服务界别法人总结报告须知专题网页。如有查询,请致电28355280与本委员会秘书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