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预算纲要法》法律草案

08.10.2016  13:36

   行政会完成讨论《预算纲要法》法律草案。

  “规范本地区总预算之编制及执行、本地区公共会计、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之编制,以及澳门公共行政领域之财政活动之监察”的第41/83/M号法令生效逾三十二年,虽历经修改,然而现时已未能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及需要。因此,经谘询公众和专业团体的意见,特区政府制定了《预算纲要法》法律草案,旨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下加强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增加政府财政运作的透明度,更好配合社会的监督,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预算纲要法》法案订定了澳门特区财政预算的组织、公布、修改和执行的原则及规则,以及订立了有关编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的预算责任及预算监察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重订及增加若干重要原则

  法案重订了预算的“年度性”、“整体性”、“不抵销”、“不指定用途”和“分类列明”五项原则及规则,新增了“预算透明度”、“预算平衡”、“可持续性”、“会计制度”和“效益、经济及效率”五项原则及规则。

  第二,编制预算方面

  法案规定,特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并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预算年度的预算收支预测而编制每年度财政预算案,并须於每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提交翌年的财政预算提案。

  对於跨年度开支预算,法案规定特区政府应向立法会提供以下资讯性资料,以便立法会在审议预算案时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整体规划,从而更深入、适时及有效的监督特区公共财政事务:各项目的预计或估算总负担、有关预算年度的负担份额及完成执行为止的馀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负担份额。

  另外,法案建议用作支付有关预算执行年度期间拨款不足或未预计开支的备用拨款,其金额不可高於有关预算总金额的百分之三。

  第三,预算执行方面

  法案规定,预算执行时依循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会收益及效益的原则。任何收入如未在预算项目中登录,均不得结算或徵收。不得承担、许可和结算属下列情况的任何开支:未在相关的预算拨款中作适当分类列明和预留;不符合按效益、经济及效率规则所定的妥善管理财政的要求。

  为跟进预算执行和加强监察,法案规定,特区政府须最迟於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会送交截止至该年六月三十日的预算执行中期报告;并在每季结束後三十日内向立法会送交《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下称“投资计划”)的预算执行报告。

  第四,预算修改方面

  法案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预算项目不得在不同的组织、不同的章目和投资计划不同的项目群之间调拨,以确保预留的预算得以“专款专用”。法案也规定,如预算修改涉及增加特区财政预算任一组成部分的总开支金额,应编制有关财政预算提案并提交立法会审核及通过。

  法案倘获得通过,有关“中期执行报告”、“季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及“专款专用”的预算修改规定将於法案预计生效的二零一七年财政年度立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