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途楼宇纳入楼宇维修基金的资助範围 

12.10.2015  12:39

为了鼓励及推动工业用途楼宇的业主对楼宇共同部分与设施进行维修,协助中小企的完善营商环境,特区政府公报今(12)日刊登了六个行政长官批示,分别将工业用途楼宇纳入《楼宇维修基金》辖下六项资助计划中,透过无息贷款、无偿资助、检测楼宇等计划,强化对居住、商住及工业用途楼宇业主的支援。该六个批示於2015年10月13日起生效。

楼宇维修基金》透过第4/2007号行政法规设立,目的对有助澳门私人楼宇安全及环境卫生的保养及维修工程提供资助。由2007年至今已设立六项财政支援计划,协助居住及商住用途楼宇的业主成立管理委员会,提供楼宇共同部分的维修无息贷款及部份费用资助,以利业主展开有助楼宇安全的保养、维修工程,以及拆除僭建物。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项计划累计批出约2,800宗申请,涉及资助金额达3亿多澳门元。

考虑到部分工业用途的楼宇楼龄长、楼宇残旧,尤其楼宇外墙、电梯及其他共同部分出现日久失修的情况,有可能危及楼宇用户及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特区政府今(12日)刊登了六个行政长官批示,将各项资助计划的申请条件,由居住或商住用途的楼宇扩展至工业用途的楼宇,进一步鼓励业主对楼宇共同部分与设施进行维修、以消除因楼宇失修而存在的安全隐患。

该六个行政长官批示,分别为第306/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及第六条;第30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第二条;第308/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21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第309/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第29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25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管理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第310/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第443/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规章》第二条,以及第311/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经第4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愿拆卸资助计划规章》第二条及第四条。

特区政府呼吁业主善用楼宇维修基金辖下的各项资助计划,例如,透过申请《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进行楼宇内外墙饰面及共同设施的检测,亦可透过申请《楼宇维修资助计划》,保养或维修楼宇结构及楼宇内外墙饰面、维修共同设施等,资助金额最高可达工程总额的三成或每个独立单位平均不超过5,000元,以及申请《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每个独立单位不超过50,000元,解决其经济所需。

同时,特区政府亦扩大《僭建物自愿拆卸资助计划规章》可获资助的工程範围,将拆卸固定於工业用途楼宇的外墙、天台、退缩平台或平台上的水塔连支架纳入资助範围,资助额为每个水塔3,000元。

此外,《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申请期亦延长一年,至2017年2月9日,继续在财政上资助7层以下、30年楼龄或以上的楼宇进行共同设施的维修或更换工程。

房屋局将於10月14及15日举办两场面向工商界的《楼宇维修基金》专题讲座,向工业大厦业主介绍各项资助计划的详细内容,另外,亦会於网页(www.ihm.gov.mo)内设立有关“楼宇维修基金”专栏,供市民查阅有关批示的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