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索取病历副本收费标准可保障就诊者资讯权 另已设经济有困难人士申请豁免收费机制 

17.12.2017  18:29

卫生局表示,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订明就诊者有权获取与其病情有关的资讯,并可透过有偿方式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病历副本,而第27/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已据此订定提供病历副本(包括临床病历或检验报告等)收费上限金额,目的主要为公、私营医疗服务提供者订定收费上限,避免因医疗服务提供者订出过高价格而损害就诊者的资讯权;另外,亦考虑到病历属敏感资料,医疗服务提供者需要严谨处理有关病历复印的工序,确保提供病历副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项工作涉及的行政成本费用,应作合理收费。

此外,根据第90/201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亦订定了卫生局提供病历副本的收费表,有关收费标准与第27/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收费上限一致,主要考虑到政府应合理使用公帑,正如前所述,病历为敏感资料,需由专门技术人员处理有关病历的复印工作,若收费过低或不设收费,可能出现滥用情况。故此,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具有其必要性。同时,已设机制让经济有困难的人士向仁伯爵综合医院社工部申请豁免病历副本复印费用;另外,获得医疗事故鑑定委员会豁免医疗鑑定费用的人士亦获豁免病历副本复印费用。

目前,特区政府正积极筹备“全民电子病历档案系统”,并通过“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先导计划以卫生局辖下仁伯爵综合医院、各卫生中心及镜湖医院进行定点测试,就不同医疗专科电子病历档案资料的格式、内容进行协调,符合国际应用标准和安全性。日後,将可通过有关协议和规定,创建本澳居民个人电子病历档案系统,不但可为居民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医疗服务,亦让居民在不同医疗机构看病更为便捷,更可降低因复印过程中造成错误的机会和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