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顾问、研究及民意调查的外判服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 

21.01.2016  13:01

审计署公布《顾问、研究及民意调查的外判服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审查特区政府在相关外判服务的工作情况,在开展审查时要求所有公共部门使用审计署设计及开发的电脑程式填报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获批准的外判服务资料,根据收集的资料显示,这三年半内共有1,514个顾问、研究、民意调查,或性质与上述相类似的外判服务项目,开支超过14亿澳门元,涉及有关判给服务的部门共65个。鑑於有关的服务涉及的部门及範畴广泛,特区政府亦投入庞大公帑,审计署有必要就有关服务批给程序进行跟进分析。是次审计按既定准则调查具潜在高风险的280个项目,发现其中81个项目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涉及的判给项目数量分别为大熊猫基金3个、土地工务运输局7个、交通事务局10个、环境保护局37个、澳门基金会18个、劳工事务局6个。

审计结果显示,大熊猫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以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间询价及书面报价的方式,在2011及2012年分别批出3个金额由325,000.00澳门元至470,000.00澳门元的项目,超出行政管理委员会当时应具有分别为32,500.00澳门元及69,600.00澳门元的开支许可限额,反映大熊猫基金对授予及影响本身开支许可权限的法例理解上存在偏差。

土地工务运输局、交通事务局及环境保护局,分别有7个、9个及14个超过75万澳门元的判给项目,应作招标,但却以免除招标、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间询价及书面报价,仅向单一的服务供应商进行了询价,并没有交代为何直接判给一间公司较采用招标方式对特区有利,其免除招标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法例明确订定的要件。

澳门基金会有18个项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签订了私文书,当中7个金额低於50万澳门元,但服务期限皆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因澳门基金会对签署合同应遵条件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只关注项目的判给金额超过50万澳门元时需要签署合同,而未有注意不超过50万澳门元但服务期间超过六个月的项目亦需要签署合同。其馀11个判给金额均超过50万澳门元的项目,皆以紧急原因而免除签署书面合同。澳门基金会在审计期间才发现一直错误地理解及使用法例法规,并承诺对有关问题作出注意和改善。

劳工事务局自2003年开始,以劳务采购方式聘用该局自愿退休的公务员提供顾问服务,执行日常工作。有关服务合同每隔六个月延续一次,每个合同之间相隔约二至五天,直至2013年止,合共长达十年。环境保护局自2010年开始,以劳务采购方式聘用一名原於另一公共部门以非雇员形式从事顾问服务的人员,以不多於六个月方式不断延续至2014年约五年的时间。两个部门并没有根据行政行为的本质,采用对应的法律制度执行工作。

审计报告披露,环境保护局在2010年11月鑑於路环九澳飞灰堆填区内飞灰影响周边环境及对居民的健康存在隐患,以工作的专业性及时间迫切为理由,引用豁免条款免除招标、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间询价及书面报价,以及免除签署合同等程序,把一项於飞灰堆填区内采样化验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判予一间认为具专业资格及丰富经验的D公司,有关工作在2010年12月14日至21日完成。其後,环境保护局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合共23次直接将路环九澳地区及临时飞灰存放区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判给予D公司,涉及金额合共37,175,100.00澳门元,规避了采购法例规範的询价机制,无法比较价格是否合理,使特区政府处於不利的议价地位。

交通事务局原本考虑以免除招标、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间询价及书面报价之方式,将“澳门陆路整体交通运输政策研究” 服务判给予E公司,但经过商讨後认为E公司并不适合,故成立“澳门整体交通运输研究工作小组”展开意见收集与谘询工作。小组向F公司及G公司谘询问价,最後以免除招标、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间询价及书面报价之方式,把服务判予F公司,过程中仅有一份未经与会人员签署的工作小组会议记录摘要。有关程序未能将各项公平公正的采购工作,向具权限判给实体及参与的供应商等明确展示出来。审计署又发现,交通事务局属下两个单位—公共关系处及交通规划处分别於2011年6月及11月判出两项有关调查本澳车位数目的工作,但交通规划处的外判工作中,以居住楼宇、商业楼宇及政府部门等停车场的车位为整个调查的主要部分,公共关系处在取得机构的报告後,已把报告副本交予交通规划处,但交通规划处仍外判同类型停车位调查工作予其他机构。此外,交通事务局作为监管咪錶停车位营运实体的部门,却把调查咪錶车位数目的基本职责外判予其他机构。审计报告指出,交通事务局外判的两项调查工作并无实际需要,有浪费公帑的风险,说明该局在作出开支许可时未有充分考虑开支的效益。

透过是次审查结果可见,目前公共部门对於规管财帐运作上的主要法规,甚至部门本身的组织章程,皆存在认知不足和执行时偏离法律原意的情况。审计署表示,“依法施政”是整个特区政府所有公共部门履行职责时所要求达致的必然标准,一切的行政行为必须以遵从“合法性原则”作为执行的基础,因此,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範主动作出认识、理解并贯彻落实,是全体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各部门应该坚持依法办事,絶不能常以制度过时、程序复杂、技术含量高等藉口掩饰自身管理不善及执行能力不足的情况,不应为求方便而滥用特殊做法,迴避正常程序,放弃法律规定和维护特区政府利益的重大原则。通过审计的揭示和分析,部门应认真检视自身依法执行工作的情况,实事求是,合理使用公帑,切实解决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亦宜及时堵塞漏洞,认真督促整治和改善。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今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