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界别法人提交2016年度总结报告 

13.09.2017  18:51

社会工作委员会通知,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已获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九月最後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9月29日),将2016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社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送交地点:西坟马路6号社会工作局总部 / 青洲大马路56号青洲灾民中心七楼)。

而按照该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在限期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将可能导致法人选民登记效力被中止或被注销(详情可参阅《选民登记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

此外,年度总结报告的格式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可浏览社会工作局网页www.ias.gov.mo社会服务界别法人总结报告须知专题网页。如有查询,请致电28355280与本委员会秘书处联络。

 文化谘询委员会公布 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法人名单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局
文化谘询委员会公布 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法人名单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文化局
 属文化界法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