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範畴资格制度的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07.08.2015  19:17

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範畴资格制度的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範畴的资格制度》订定了适用於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範畴,为取得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工程师或城市规划师专业职衔的资格认可和登记,以及为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或工程监察职务的注册和执业资格的法律制度。为有效实施该法律,有需要根据该法律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补充法规制定其施行细则。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範畴资格制度的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关於资格认可和登记的程序。根据第1/2015号法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拥有相关範畴学位的人士需要完成实习和认可考试成绩及格才能申请登记。因此,草案细则规範了相关专业範畴实习、认可考试和登记的程序。

实习方面,草案规定,实习分为实践部分和理论部分,理论部分包括职业道德的强制性培训。实习须在一名相关专业範畴的建筑师、城市规划师或工程师指导下,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筑、城市规划或工程的事务所,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公司为之。导师须具备至少五年相关专业範畴的实务经验,不得同时指导多於三名实习员。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其网页公布已登记导师的名单。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须自接收参加实习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有关申请作出决议。实习期结束,由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根据实习员和导师送交的文件议决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考核。

认可考试方面,草案规定,各专业範畴的考试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包括笔试及专业面试。笔试及专业面试的通告,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笔试、专业面试的结果和认可考试最後结果的通告,亦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登记方面,草案规定了申请登记应附同的文件,包括填妥的由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履历、刑事纪录以及登记委员会认为对妥善审议申请属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登记後须发出经委员会主席签署的相关专业证明。

第二,关於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程序。草案规定,土地工务运输局具职权为执行计划编制、工程指导和工程监察职务的技术员、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办理注册。同时,技术员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须取得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草案详细规定了申请注册所需的文件,以及规定自接收有关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土地工务运输局应对注册申请作出决定。注册续期须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历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办理。土地工务运输局将於网页公布已注册的技术员、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的名单。

第三,关於持续进修及特别培训活动。草案规定,已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注册的技术员,应为注册续期而参加持续进修活动,但第1/2015号法律生效後的首次续期除外。草案也规定,培训活动须经委员会认可,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具职权编制培训实体和获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的名单,并应将名单连同关於培训实体、参加条件及活动时数的其他资料公布於委员会的网页。

另外,根据第1/2015号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法律生效之日未注册或注册未满一年的技术员,在注册或注册续期前须参加土地工务运输局举办的特别培训活动。因此,草案规定,特别培训活动的内容,尤其包括关於编制计划、指导工程和监察工程的行政程序,以及适用的法例及技术规章。土地工务运输局可要求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合作举办特别培训活动。

第四,其他规定。草案规定,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的手续,将采用电子工具及资讯系统,以资讯方式进行。然而,资讯系统未运作前,或当其因技术方面的原因而未能使用时,采用纸张载体进行各项程序的手续,并由委员会和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表格。在遵守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下,委员会和土地工务运输局在行使该法规及第1/2015号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的必要範围内,进行个人资料的处理和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