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第60/2015号刑事案件的有罪裁判转为确定 

10.09.2017  17:09

今年7月14日,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涉前检察长何超明的第60/2015号刑事案件作出宣判,裁定被告何超明被指控的大部份罪行成立,合共判处其21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8月4日,被告针对上述有罪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拥有上诉的权利,并提出两个可能的方法来解决该上诉的受理性问题,一为设立一个上诉法庭,二为类推适用统一司法见解的规定而设立专门法庭。

针对这一上诉,主审法官於8月15日作出批示,指出:“容许提起上诉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一个比被上诉法院更高级别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对该上诉进行审议并作出裁决。而在本案中,恰恰缺少这个可对被告提出的上诉进行审议的上一级法院,因为终审法院已是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关於被告所提出的两个解决方案,法官强调:“在澳门现行的司法体制中,任何法庭的设立均以法律的预先规定为前提”,“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审理终审法院的一审判决而设立上诉法庭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类推适用是“以法律存在漏洞为前提”,然而从立法者在确立终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法院对特定人士作出判决时,理应预见到没有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就针对其作出的裁判提起的上诉作出审理的问题,但依然决定将该管辖权赋予终审法院,同时从没有为针对该院裁判可能提起的上诉进行任何规範的事实中可以推断,“虽然立法者并未明确规定不可就终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决定提起上诉,但不排除其立法意图正是如此”。这一意图在经历了2007年终审法院对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受贿案件进行审判後更见明显,因其後立法会於2009年通过第9/2009号法律对《司法组织纲要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触及该上诉问题,因此并不存在需要以类推适用来填补的漏洞。基於此,决定不受理被告提起的上诉。

对此不受理上诉的批示,何超明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声明异议,故终审法院第60/2015号案件的有罪判决已转为确定。

参阅第60/2015号案主审法官於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批示。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