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维持行政长官三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13.07.2018  21:19

近日中级法院再就三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司法上诉案作出宣判。

其中一宗所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E」地段,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Imobiliário Hou Lei, Limitada。该土地於1991年1月25日批出,利用期30个月,批给期25年。2017年3月27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25年的批给期届满而批给未转为确定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另一宗所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环岛九澳堤坝马路和九澳圣母马路交界,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该土地於1990年2月23日批出,利用期24个月,批给期25年。2017年2月13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25年的批给期届满而批给未转为确定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最後一宗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岛北安湾(南面),承批人为保利时发展有限公司。该土地於1990年12月26日批出,批给期25年,总利用期至2002年12月26日届满。2016年3月21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25年的批给期届满而批给未转为确定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三名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

中院对这三宗上诉案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在这三宗案件中,承批人在25年的批给期届满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相关土地的临时批给未能转为确定批给,根据新《土地法》第166条第1款(一)项和第167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宣告批给失效,故承批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的问题并不重要。这是行政当局依据强制性法律作出的一项被限定的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不存在对善意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无私原则和保护信任原则的违反,同时亦不存在欠缺进行预先听证和违反调查义务的问题。

基於以上理由,合议庭裁定三宗司法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行政长官这三项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633/2017号案、第280/2017号案和第499/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中院维持行政长官两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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