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11月份所得补充税 

27.11.2015  17:05

财政局提醒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徵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11月的第二期所得补充税,缴纳期限至11月30日(星期一)止,若於11月份内不缴纳,将加徵过期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为免增加轮候时间或因逾期缴纳而附加之过期利息和罚款,财政局呼吁倘仍未缴纳上述所得补充税之纳税人,请尽快利用财政局提供的缴税方式缴纳所得补充税,亦可於办公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或位於南湾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收纳处缴交。

收纳处办公时间:

1) 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及

氹仔接待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四(9:00至18:00)

星期五(9:00至17:45)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7:45)

税务谘询中心电话: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