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吁广告招牌持有人确保广告物安全稳固及符合规定

03.09.2016  16:08

       民政总署提醒广告招牌的持有人,安装广告招牌必须得到民署的批准,并须符合相关的安装规定,以免危及他人安全及影响文物建筑与其周边环境。

  正值台风季节,民署提醒广告招牌的持有人,须确保广告物及广告载体处於安全状况,倘出现破损应尽快维修或拆除,以维护公众的安全。广告招牌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招牌拥有人可被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法例的规定,凡於房地产、车辆或任何构筑物上装设而从公共地方可见或听到的广告讯息及招牌,必须事先获得民署的批准,否则可被检控,最高可被罚款澳门币一万二千元。此外,民署有权下令搬离违法的广告,以及禁制违法工程的进行或将之拆卸。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须要承担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关违法广告招牌所需之费用。为加强保障公众安全和顾及都市规划及环境的平衡,民署已制定了《广告及招牌安装指引》,对广告及招牌的尺寸、离地高度及安装规格等进行规范。

  为确保文物建筑以及其周边环境可得到良好的保护,在文物保护区内安装广告,按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必须事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取决於该局具约束力的意见,从而避免因广告、招牌、附加结构物或其他设备物的遮挡,使公众的视线难以舒坦及无障碍地观赏和感受文物建筑以及其周边环境特色和历史氛围,上述法律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广告、招牌的张贴或设置、建筑物外立面的附加结构物等,会破坏文物建筑外观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因此,若广告招牌设置於文物保护区内,必须符合“已评定区域内广告/招牌的安装指引”并获得文化局的同意才可安装。此外,安装发光的广告招牌,包括灯箱、霓虹灯、LED及电子显示屏,须遵守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广告招牌、建筑物装饰灯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若广告招牌装设於有金属成份或石材成份的载体上,按《公共地方总规章》之规定,必须购买“装设宣传品及广告品的民事责任保险”。

  本年度准照费用已获得豁免,市民领取广告准照时,只须缴交准照费用百分之十五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澳门币五百元,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五千元。在场所结业时,准照持有人须履行全部义务及在拆除所有广告物及其广告载体後,便可申请退回有关之保证金。

  有关申请广告准照的表格及相关指引,可於民政总署辖下各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或於民政总署网页 www.iacm.gov.mo 下载。市民亦可致电民政总署市民服务热线2833 767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