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23.03.2016  17:04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一九九六年公布的《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每个市政街市按半径划定其覆盖範围。在该等範围内,除零售急冻产品的场所外,於市政街市外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的场所不获发牌照。考虑到澳门经济发展的状况,二零零一年临时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议决废止上述规章第二条第二款关於市政街市外既定的禁止出售蔬菜的範围,并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五十期第二组刊登通告,即零售蔬菜场所不受市政街市覆盖範围所限制。

随着近年本澳经济的急速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现时街市的运作模式难以满足不同层面居民对鲜活食品的购买需求。为了兼顾不同层面居民对鲜活食品的购买需求,以及开放更多经营者进入鲜活食品零售市场,提高行业产品及服务质素的竞争性,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废止现行《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禁止於市政街市覆盖範围内出售肉类、渔获和禽鸟的有关规定。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