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主张权利期限至本年底

06.05.2015  17:13

社会保障基金提醒市民,凡有需要就2012年度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旧称“中央储蓄制度拨款”)主张权利的人士,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

根据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就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的权利的时效为3年,自作出分配的年度12月31日起计;故此,不被列入2012年度分配款项名单的人士,如需主张其分配款项的权利,须于今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社保基金提出,逾期者将不获接纳。

市民可透过社保基金网页 www.fss.gov.mo/zh-hans/eservice/r1-2014 、24小时语音热线28230230、自助服务机、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2850或亲临社保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或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及就业专区)了解其公积金个人帐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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